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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申請台灣結婚,離婚證書驗證須知

向國內戶政單位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或外籍配偶申辦簽證。

應備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說明
1 . 經英國外交部驗證的證書正本

英國結婚證書正本須載明夫、妻雙方之姓名、結婚地點等資料;英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並請先送經英國外交部驗證。

2.  護照

夫、妻雙方護照正本,並請自備影印本申請辦理。

3.  文件驗證申請表

申請人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一份 ( 請詳填聯絡地址、電話及簽名 )

4.  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倘結婚ㄧ方為外籍人士,請填寫「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5.  戶籍謄本 辦理離婚驗證,請另提供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補充說明:

1.規費

1. 證書驗證費用每件10英鎊 。
2. 中文姓名聲明書驗證費用每件10英鎊 。
3. 請以現金(僅限於櫃臺親辦時點收,切勿郵寄現金)、銀行匯票或postal order支付,匯票抬頭請註明: T.R.O. in the U.K. ,不受理個人支票、 50 英鎊現金鈔券及其他貨幣。
4. 若委由本處寄給台灣親友,請自備信封並書寫收件人中英文姓名、地址與國內郵遞區號,並付下列郵資:(1) 國際掛號:本處代購貼英國郵票,一般信封 (重100g以內) 請加付 9英鎊郵資,自交寄日起,約需10個工作日寄至國內郵政總局。(2) DHL國際快遞:請繳寄送費 58 英鎊,自交寄日起,約需3個工作日寄達收件地址。

2.處理時間

1. 受理並繳費領據後之次一個工作日核發或拒件。
2. 倘有急需可於繳交 速件處理費 ( 規費加50%計收 ) ,送件當天下午 16:30 領件。
3. 倘須向相關機關查證者不受理提辦。

3.中文譯本須知

  1. 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文書譯本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翻譯內容。如您在國內,請持經本處驗證之英文原件,以及自行翻譯製作之中文譯本(譯本末尾註明「茲聲明此中文譯本文義與英文原件相符」,註明翻譯者姓名並簽名),送請國內民間公證人驗證您的簽字屬實即可。駐處已不再審核譯文,請您勿再將中譯本寄來駐處辦理驗證。
  2. 倘您在英國,請親自前來本處於領事人員面前,於文件中譯本上簽字聲明翻譯內容屬實,再連同申請表、英文原件等送交本處申辦驗證。中文譯本驗證每件收費10英鎊。

4.向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應備文件:

 外交部網站

http://www.roc-taiwan.org/uk/ct.asp?xItem=17818&ctNode=917&mp=131

 

依據我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始生國內之效力。

(一)自行回國辦理結婚登記:
1.英國註冊總處所發結婚證書(須先經英外交部驗證再經由本處複驗)。
2.結婚證書中文譯本。
3.倘外籍配偶無法同時返台,須先填繳「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說明書」(本人到場親簽或先經公證人併英國外交部驗證簽字屬實再經本處驗證)。
4.未成年人應繳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到場親簽或先經公證人英國外交部驗證簽字屬實再經本處複驗)。
5.備妥以上各件正本回國後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二)委任他人代辦結婚登記:
1.英國註冊總處所發結婚證書(須先經英外交部驗證再經由本處複驗)。
2.結婚證書中文譯本。
3.「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說明書」(本人到場親簽或先經公證人併英國外交部驗證簽字屬實再經本處複驗)。
4.委任他人代辦之授權書(本人到場親簽並須經本處驗證)
5.未成年人應繳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到場親簽或先經公證人併英國外交部驗證簽字屬實再經本處複驗)。
6.備妥以上各件正本交由被授權人代向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三)駐處代函轉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
1.英國註冊總處所發結婚證書(須先經英外交部驗證再經由本處複驗)。
2.結婚證書中文譯本(須先經本處驗證)。
3.「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說明書」(本人到場親簽或先經公證人併英國外交部驗證簽字屬實再經本處複驗)。
4.當事人填妥之結婚登記申請書(如以下附表6)。
5.與大陸地區人士結婚,夫婦雙方需親來本處接受面談。
6.未成年人應繳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來處親簽或先經公證人併英國外交部驗證屬實,再經本處複驗)。
7.以上經本處驗證之文件正本,由本處函轉當事人戶籍地或最後遷出之戶政事務所;倘雙方均無戶籍,則轉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5.離婚登記

英國法院判決離婚經本處完成離婚證書驗證後,仍須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具國內效力。申請人若未能親向國內戶政機關申辦,建議先向本處辦理驗證授權他人代辦戶籍登記之 授權書 ,辦理方式請參考「授權書須知」 。

註 : 指定認證機構

「指定認證機構」 在本處轄區內是指具有公證人﹙ Notary Public ﹚資格人士; 在本處轄區外之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 ( 國 ) 之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之公證人或具資格之民間公證人。

本處資料:

地址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K

50 Grosvenor Gardens, London SW1W 0EB

領務櫃台
電話 : 44-20-7881 2655 電傳 : 44-20-7730 7379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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