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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提取強積金當你年滿65歲時,便可一次過提取整筆累算權益。你可能聽說過,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提早提取累算權益。那是對的!根據法例規定,在以下五個特定情況下,你可在65歲前提取累算權益:

(1) 提早退休:你必須年滿60歲,並聲明你已永久終止受僱或自僱。

你可能會問:如果我於60歲時提取權益,之後(例如在63歲時)情況有變,可以重新受僱嗎?
你可以再次工作,但由於你未滿65歲,因此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你必須聲明自己已經或將會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並提供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永久居住的證明。每個人一生中只限以此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一次。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如你永久不適合執行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的特定種類的工作,便符合提早提取權益的資格。你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上述狀況,以及一封由你的前僱主發出的信件,證明你已離職。

(4) 小額結餘帳戶:你必須只有一個強積金帳戶,帳戶的結餘不超過$5,000,而且你在過去12個月無須向任何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亦無任何人須為你向任何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你亦須聲明你無意在可預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5) 死亡:已故成員的累算權益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申索。

你可以在此處下載以上表格。http://www.mpfa.org.hk/tch/main/employee/early_withdrawal_of_benefits.jsp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

如果你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你應向相關強積金帳戶的每一名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你須提供以下文件:

 提早提取的理由所需文件
1. 提早退休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分證)
2. 累算權益申索表格 [MPF(S) – W]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1)]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分證)
2. 累算權益申索表格 [MPF(S) – W]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2)]

4.

5.

6.

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永久居住的文件證明

香港退稅證明

公司的離職證明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分證)
2. 累算權益申索表格 [MPF(S) – W]
3. 由前僱主發出的信件,證明你已離職
(如你於緊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並無受僱,並(a)無法取得前僱主信件或(b)失業超過7年,則可提交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4)])
4. 「僱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表格 [MPF(S) – W(M)]
4. 小額結餘帳戶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分證)
2. 累算權益申索表格 [MPF(S) – W]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3)]
5. 死亡
1. 遺產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分證)
2. 累算權益申索表格 [MPF(S) – W]
3.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4. 已故計劃成員的死亡證明書副本




 請你直接聯絡你的受託人,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你支付累算權益。你可以在此處查看所有受託人的聯絡資料。

作出聲明

在香港,你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你可致電 2835 2500 向民政事務總署的中央電話諮詢中心查詢最近便的民政事務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請你緊記帶同你的香港身分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

如你居於海外,你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但該份聲明須在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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